如果男性强迫与女性残疾人发生性关系,那肯定是强奸罪。属于情节恶劣,应当从中判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相关规定
(一)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犯罪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进入青春期后就会产生性要求。如果缺乏排遣性冲动的正当方式(如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化娱乐活动),又受到渲染色情暴力的淫秽物品的不良影响等不能自控,就可能正常的性心理向性犯罪心理转化,导致强奸行为发生。强奸犯可分为攻击型、恐吓型、淫欲型、冲动型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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