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申领死亡待遇时,必须由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我局养老待遇业务窗办理:
1、已由公安派出所盖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一份;
2、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一份;
3、办理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1)若同一户口,凭户籍薄原件作为关系证明(已盖“作废”章的不具证明效力),并需办理人、死者户籍薄所在页面的复印件(A4纸)一份;
(2)若不同户口,需提供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或死者工作单位等其中一个部门开具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需清晰列明办理人与死者为父母/配偶/子女的关系,办理时收取证明原件;
(3)若与死者为夫妻关系,凭结婚证为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A4纸)一张。
4、办理人银行帐户或死者银行帐户(工商银行)。
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死亡人员,还需要:
(1)有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必须向单位申报死亡;
(2)无直系亲属的人员死亡的,办理人必须需提供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或死者工作单位等其中一个部门开具的关系证明,且证明上需注明死者无父母、配偶及子女,办理时收取证明原件。无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不发放抚恤金。
(3)在职或失业死亡的,需提供死者劳动手册。在职死亡的,需先向地税部门申报减册,减册一个星期后再到我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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