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不到场法院可以判决缺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起诉离婚收到传票女方不到庭怎么办
不出庭,不影响审理和判决。无故不到庭的,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1、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因此民诉意见规定了一些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2、《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
4、离婚诉讼管辖地的特别规定:
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