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排除危险、,上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企业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侵权人有主观过错,二是侵权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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