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儿童的申请限制
时间:2023-07-02 14:04:11 4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领养小孩需要满足以下的4个条件:

1、领养人必须没有子女;

2、领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领养人没有身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可以收养子女的疾病;

4、领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需要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领养小孩需办哪些手续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收养协议;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的手续:如果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是诉讼解除的,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就解除了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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