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首先要在公司股东之间做出合并决议,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编制财产清单,签署《合并协议》,然后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这两项工作分别要在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和30日内完成,最后验资和申请变更公司登记,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也有时间要求,即在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内做出申请。
公司吸收合并清算是必经程序吗
因为合并而使公司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不需要进行清算。
依据是(《公司法》第181、184条)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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