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职务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必须有侵占行为;必须达到较大数额;只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财产,但不符合较大数额标准的,不构成本罪;
3、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职务侵占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试图在经济上获得占有、收益和处分本单位财产的权利,至于这些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要求行为人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利用,即利用主管单位财物的便利,而非仅仅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环境或接近作案目标。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单位就职的职员,有可能会接触到公司的财物,对于此种类型的财产,职员在没有获得公司领导许可的情形下,是不得私自处分的,更不能私自占有,这是由于一但占有的财物价值超过一定的数额,占有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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