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在以认缴出资方式设立公司时仍需出资的,缴足《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出资后,方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缴本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
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有何区别认缴资本是指各股东向公司承诺缴纳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的注册资本。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为各股东在2014年3月1日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公司不仅要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还要登记实收资本(实收额)。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只登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再登记,登记时不需要验资报告。这是一项登记制度的改革。在过去,这是一个“有偿登记制度”。实收资本到位后才能进行登记。现在实行的是“认缴登记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后可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两个不能混淆的概念。而无论是“认缴登记制”还是“实缴登记制”,股东都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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