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少过失行为,防止欺诈行为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责任,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防止欺诈行为。而要尽可能不发生过失、防止欺诈,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①增强执业独立性。我们知道,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命。②保持职业谨慎。在所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中,最主要是由于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引起。③强化执业监督。许多审计中的差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它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
2.消除审计期望差距
消除审计期望差距,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由于审计期望差距是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法律诉讼、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审计期望差距中,有一部分是注册会计师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实际执业与专业标准之间的差距,这部分差距要靠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努力来消除;审计期望差距中还有一部分是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要求过高造成的,他们基于自身利益,或者是对审计工作的不甚了解,从而对社会审计工作的要求达到了一种近乎完美的地步,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这一部分的差异只能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审计专业知识的普及宣传,使他们能够对审计职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来实现。这需要国家、审计界、广大媒体的大力协助。
3.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专业技能,强化风险意识
注册会计师本身应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专业技能,强化风险意识,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要时刻想到:工作稍有疏忽或不公就很有可能在将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就要必须十分严格地按照审计准则来执行审计业务,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谨慎、认真而又警惕地处理审计过程中的每一步骤及具体业务,以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如果中天勤的注册会计师在对银广夏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工作,相信他们也不会落到今天的局面;在香港洪良国际案例中,由于毕马威即时披露出其存在的问题,不仅使得广大股东得以保障自身利益,作为其事务所也维护自身名誉,保障自身利益。
4.会计师事务所完善自身相关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身的完善首先应建立、健全风险保障制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提高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如:在2010年2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的回避制度和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制度。对上市公司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实体,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要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关键审计合伙人。
近些年在众多审计失败案例中,大众不再仅仅关注被审单位的过失,也开始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及其在案例中所承担的角色,表明大众不再过分迷信审计报告及单位,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应该密切关注自身责任,法律责任,提高自身能力,在审计活动中要洁身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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