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各级检察院对查缴罪犯的赃款赃物和罪犯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件详细登记,写明品种、数量、质量、规格、样式等,妥加保管,防止丢失等。
第二,各级检察院对查缴的赃款赃物,应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个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
第三,凡是没有找到失主的赃款赃物,应予以没收。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案件,依法应当没收财物时;
由检察院在免予起诉决定书中裁决没收,可不经法院判决。但没收的财物,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全部移交法院统一处理。
第四,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赃物,法院应将现款及时解交国库。
查扣追缴赃款赃物如何处理
1、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即由最后结案的单位统一上缴国家财政,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然而在贪污犯罪中,由于有受害的单位,当然要退还给这些单位。但贪-官落马之后这些赃款、赃物大部分都是来自受贿所得。大部分的受贿所得,由于行贿人是出于违法的给付而已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他们没有权利收回这些赃款和赃物。
3、对于这部分的赃款赃物,官方通常以追缴和没收的方式上缴国库之后,统一由国家财政进行重新分配。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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