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定还款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国有股质押的,质押协议签订后,按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财政机关备案,出具《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并按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1、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2、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3、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4、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5、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6、违约责任;
7、纠纷解决途径;
8、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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