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以“代卖”推责任消保委为车主维权
时间:2023-06-07 16:52:26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3年11月18日,磐安县消保委接到卢某诉称,2013年9月23日在该县宏法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宏法公司)购买一辆福特江陵CD1136的汽车,11月1日在高速路上出现变速箱故障,在就近4S店免费修理近半个月,但由此而产生的拖车费、修理期间的包车费、提车费等1万余元,与宏法公司协商,宏法公司认为该车是代其他销售商卖的,购车发票也是其他销售商开具的,卢某应直接找发票开具方;卢某认为自己购车款是直接付给宏法公司的,在买车中没有直接与开具发票方发生交易关系,宏法公司应赔偿损失。协商无果,遂向消保委投诉。

接诉后,经调查:一是卢某在买车时直接将购车款付给宏法公司,而且宏法公司从中也获得了相应的差价,虽然发票并非宏法公司名义开具,但事实上与卢某形成了交易关系,宏法公司应承担卢某的汽车三包期变速箱故障修理等费用;二是卢某处理故障车辆所需的费用损失,有据可查的只有约3000元。经磐安县消保委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宏法公司、江铃汽车公司补偿给卢某燃油充值卡3000元、现金800元及免费保养4次,共计折合人民币5800元。

浙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亮奇点评:在日常中,为逃避税费,有时商家将供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直接给消费者,作为商品销售的凭证,以赚取更多利润,而实际上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供货方(上家)并未发生交易关系。因此,商家不能以此推卸商品三包等法律责任。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第十八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本案中的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出现变速箱故障,宏法公司应依法履行汽车三包责任,承担有关费用。

全文8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律师事务所 最新知识
针对车商以“代卖”推责任消保委为车主维权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车商以“代卖”推责任消保委为车主维权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