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离婚传票一般不要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传票,不收取费用。
法院的离婚传票是什么意思?
法院的离婚传票是法院通知离婚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到庭参加离婚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律文书。离婚案件法院的传票内容一般包括离婚案件开庭的时间、地点、案号、当事人的名字、案件的主审法官、书记员等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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