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保本承诺是否有效
“保本保收益”也即我们我们说的“刚性兑付”,是指当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或得不到预期收益时,机构自身兜底,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为了吸引投资者的资金,刚性兑付在很长一段时间是一种墨守成规的惯例,根据刚性兑付,投资者享有收益而不需承担风险。这种模式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有收益即有风险等基本原理。
其实,我国法律明确了规定了禁止刚性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3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资管新规亦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并在第19条明确规定了刚性兑付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行为后果。
根据民法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综上,目前金融监管层及司法层面均不认可保本承诺协议的效力。
二、投资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金融产品、了解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从而在此基础上自主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也就说,先有“卖者尽责”,后有“买者自负”。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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