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翻供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知道的事实。如果先前的陈述是不真实的,可以通过另一个陈述加以纠正,而不涉及翻供。证人陈述虚假事实,是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故意对案件的重要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或者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无论当事人是谁,都必须依法追究。第六十一条证人的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质证、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发现证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应当依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所在地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作证。在现场讯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在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提议地点讯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讯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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