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制度如下:
1、管理人为监督人。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作为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
2、监督期限。管理人应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之日起开始,具体期限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期限确定。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期限为准。
3、监督方式主要为债务人的主动报告。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当然,债务人的主动报告,不影响管理人的主动监督。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以便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4、监督的终止。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延长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提交监督报告之日,即为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之日。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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