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开征民意,明确企业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意见稿规定,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该规定。
意见稿明确,企业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说明具体情形、产生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或者相关证明。
企业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应当提出裁员的初步方案,包括裁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范围、裁员数量和比例;被裁减人员的选择标准;裁员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方式和标准。
意见稿规定,企业裁减人员未履行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的程序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
企业确定裁员方案后,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裁员报告,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收讫回执10日后,企业可以实施裁员,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除法律规定的禁止裁员的情形外,意见稿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裁员。
职工和工会认为企业违法裁减人员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裁员原则〕企业裁减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本规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裁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裁员条件〕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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