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中提到的问题是很现实的实务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问题。
例:张三给李四的房屋进行装修,后产生争执,发生诉讼,是否只有装修房产所在地法院才享有管辖权?
关于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很多人一直认为不属于,理由是,装修合同应该归为承揽合同,故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以下给出最高院的答复,以终结争议。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
1、和解,即双方在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沟通后相互理解达成共识。
2、协调,是指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对争议部分予以明确,使争议双方能够解决争议问题。
3、仲裁,指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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