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跨国并购作为一种国际直接投资方式,具有双重效应和国家固有主权,这必然要求国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此外,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国家对跨国并购的监管权并未受到直接和实质性的影响。在考虑国内经济形势和制约因素的前提下,国家必须确定对跨国并购的规制目标,采用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方式对跨国并购进行规制。在实体层面,主要是通过外资政策、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来维护国内市场和整体经济利益,通过证券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程序层面,通过申报登记、审批制度、并购程序、诉讼机制等保障实体目标的实现。跨国并购主体和客体的跨国性和复杂性,必然要求国家规范跨国并购的法律选择和适用,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维护国内外经济健康发展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跨国并购、法律监管、国际投资、监管路径介绍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仍在继续,与前四次并购的重要区别在于主要以跨国并购和战略并购为特征。中国作为引进外资的重要国家,不可避免地要卷入其中。1998年以前,外资在华投资基本上是通过设立三家外商投资企业,但1998年以后,情况有所不同。跨国并购已逐渐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流模式[2],然而,尽管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都有相关规定,但有关跨国并购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有关跨国并购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因此,本文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研究了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依据以及我国作为外国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路径。一个。问题定义并购;A)它是一个合并和收购的联合术语。这是一个在美国和美国发展起来的概念。一般是指企业为取得企业的产权和经营权而进行的兼并、股权收购、经营权收购等活动,即个人、股权收购人,(三)并购形式一般包括兼并、合并、收购资产和收购股票。跨国并购(有时又称国际并购)是一种跨国界或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跨国并购。其跨国性或国际性体现在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的不同国籍、企业股东的不同国籍、在国外市场进行的并购或企业在国外的财产上。本文从国际投资法(或称外商投资法)的角度,研究了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基础和路径,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跨国并购进行了界定:(1)跨国并购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而直接投资伴随着企业的经营和控制权[6](2)跨国并购是国际资本的流动,外资不仅是指具有外国国籍或管辖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的投资,但也包括了外资控制的国内投资者的投资[7](3)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跨国并购不同于其他两种国际投资方式,即:,新设企业(或新投资),扩建现有的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追加投资),但购买现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从以上考虑,新设企业的合并不属于并购的范围,而是属于新设企业的方式;委托书收购和委托管理合并并不伴随着国际资本流动,也不属于我们研究的并购范围。因此,本文仅对企业合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进行研究。同时,作为一种国际投资,跨国并购的跨国性或涉外性也应主要体现在资本流动的跨国性和涉外性上。因此,跨国并购不仅包括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还应包括同一国籍的企业和不同国家的股东(特别是拥有控制权的股东)之间的并购,在中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即引入资本管制原则协助国籍原则认定跨国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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