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主体
任何协议都要锁定合同主体。保密协议可能涉及的主体,除了并购双方以外,还可能包含并购双方各自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即使单从并购双方而言,还要锁定接触商业信息的人员范围,不能什么人都能获得知晓商业秘密的机会,否则这份协议就无法得到真正的执行。因此,我们在起草一份保密协议时,必须首先锁定保密主体,有哪些主体可以、而且确有必要接触商业秘密。
2、秘点的界定
并购双方需要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来锁定秘点,进而作出对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准确界定。
3、信息接收方式
我们通常在制作保密协议时,会特别指定信息沟通的方式和双方各自的联系人,这一点对于日后发生争议时的证据收集非常重要。
4、保密期限
通常理性的写法,一般会对保密期限进行一个合理的限定,一般为2-3年。
5、争议管辖
对于单向保密协议而言,因为信息披露一方往往处于合同强势地位,完全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以信息披露一方所在地作为争议管辖地;而对于双向保密协议,双方往往会对争议管辖比较计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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