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不上犯罪但是不交罚金,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3)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瞒报死亡事故拒不缴纳罚款泸州一企业被强制执行
泸州市安监局首次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近日处理完毕。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将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十建司)82万元处罚尾款强制执行到位并划拨财政专户,至此,该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案应缴纳的112万元行政处罚终于执行到位。
2013年7月31日,泸州十建司承建的东城尚品二期工程6号楼在外墙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名工人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十建司仅在该工人受伤后向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局进行报告,并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工人死亡情况。
在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到泸州市安全监管局核实事故相关情况,被工作人员核实发现企业提供的安全监管局文件涉嫌伪造。泸州市安全监管局随即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查实该事故为瞒报事故。2014年3月20日,泸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十建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伪造公文一事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十建司迟迟不缴纳罚款,并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泸州市安全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后,十建司仅缴纳了10万元罚款。此后,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后十建司又缴纳了20万元罚款。近日,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将余下的82万元处罚尾款强制执行到位并划拨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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