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合谋搞钱。王某提出,自己有个叔叔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子绑票而索要赎金。李某欣然同意。两人经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堂弟骗出,再由李某打电话向王某的叔叔索要赎金。次日,王某来到堂弟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郊区的一处网吧。李某在王某得手后,立即与王某的叔叔联系,声称其子已被绑架,必须于当晚10点前支付2万元赎金,否则将撕票。
[分歧]
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绑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行为最主要的特征是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与一般的绑架行为不同,通常称之为“文绑”。这种“文绑”与绑架行为极为相似,唯一的区别是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被绑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本案中,二人并未打算真的绑架被害人,王某实际上也并未控制被绑架人,而只是通过欺骗的方式使其“自愿”留在网吧,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当然,如果在这一过程中被绑架人想要离开,而王某通过暴力或胁迫的方式迫使其不得不留在网吧,则应定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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