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情况可以有条件地改变缓刑。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间犯新罪的,法院应当撤销缓刑,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缓刑是指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有条件暂停执行判处的刑罚,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考验,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以达到刑罚目的的执行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的特殊执行方式。
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缓刑的条件如下:
1、适用于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再危害社会;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4、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主刑外,仍应当执行附加刑,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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