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兽药的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
2、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原辅材料;
3、没收违法所得;
4、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责令停业整顿。上述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可能涉及行政处罚,也可能涉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药品“冒充”属于假药,本条属于假药从重处罚情节)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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