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分情况讨论:
1.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或可能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孩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该未成年女孩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2.与超过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的,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违背女孩意愿发生性关系的,属于犯法行为,涉嫌强奸罪。
3.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违法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未成年女孩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律师补充: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观要件:
(1)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未成年女孩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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