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居住证申请条件及流程
时间:2023-07-04 16:13:33 4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是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相片,二是住所证明、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三者有其一即可)。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用人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非本市户籍公民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

成都市居住证办理需要的材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张);

2、居住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摘要》原件或提供《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成都市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在安置房、农村集中安置区、开发区未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由政府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安置协议、房屋分配证明、批准自建房等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作证明:近6个月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清单(原件)。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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