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要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