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追究的时限的规定:追诉期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安全生产相关的刑事责任是如果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判处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用工安全生产事故中要追究的是法人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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