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精装修合同注意事项有什么
时间:2023-03-09 19:20:53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应该注意下列事项:1、应重点明确精装修标准。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2、约定好质量验收标准。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3、应约定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反装饰、装修标准约定的情况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

一、装修工程质保期的期限和质保范围以及相应法律法规

当装修公司把房子装修好时,我们应求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公司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当装修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可以要求装修公司纠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装修工程质保期限和质保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保温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4、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涉及的法律法规如下: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房屋装修纠纷分类

1、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

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

2、装修施工质量低劣

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上心,工艺不规范。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出了问题还强词夺理。尤其是游击队,质量没有保证。

3、装修后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

装修后应该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

4、施工中噪声扰民

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但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间。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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