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量刑建议包括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被害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在有些国家还包括缓刑调查官的量刑建议、治安法院书记官的量刑建议、量刑指导委员会的量刑建议、陪审团的量刑建议等。量刑建议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有着其深厚的理论基础。而在我国现有的司法改革语境中,量刑建议是狭义上的概念,指的是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在案件起诉时或庭审过程中,向法院发表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的行为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又被称为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进行建议的一种权力。从诉讼模式来看,量刑建议权是对抗制诉讼的必然结果。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实行的是一种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从结构上看是一种"线型结构",公、检、法三机关像铁路警察一样,各管一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将案件移送法院以后,也将案件的处理权完全交给法院,法院主动调查取证后作出相应判决。由于这种诉讼结构,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作用消极,即使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也都主要由法院来完成,更别说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了。
但近十余年来,由于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由纠问式转变为控辩式,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的举证责任明显加强,法院的作用逐渐倾向于消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界。现在,虽然国外有不少国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但对于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肯定者一般是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述,而否定者则主要是从法院的角度出发论证,带有较强的部门利益色彩。刑事诉讼从利益上讲,是诉讼参与各方利益的一种平衡,这种利益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利益,但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更多的应当是从社会公共利益与被追诉人、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设计。因此,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有必要从诉讼规律的角度出发进行比较客观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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