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
申请材料:
1、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需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可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若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也可选择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登记。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证明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经办流程:
1、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可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若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也可选择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登记。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到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联系电话:福州户政部门:0591-87842986,厦门户政部门:0592-2234304,漳州户政部门:0596-2680687,泉州户政部门:0595-22180578,莆田户政部门:0594-2772030,三明户政部门:0598-8262345,龙岩户政部门:0597-3222090,南平户政部门:0599-8862161,宁德户政部门:0593-2972037
监督电话:0591-8709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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