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自动投案的规定是: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行为应由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所决定;必须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待。
一、如何才算主动投案自首
以下情况属于主动投案自首: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未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自动投案;
3、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已被发现,司法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自动投案。
罪犯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不能算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归案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待处理。
二、什么情形下属于自动投案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三、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人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
(一)自首制度一般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
(二)两者异同之处
1、相同在于:行为人在犯罪之后坦白向司法机关交代所犯罪行的行为。
2、两者区别在于三点:(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2)人身危险性不同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是较为难处理的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