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区别如下:第一,对于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犯罪的,可独立或附加采用驱逐出境,这是一种刑罚;在被处限期出境、有不允许入境情况的、非法居留就业的、其他需要遣返。第二,驱逐出境针对的人员是有身份的合法入境者,或者是外交人员;遣返是针对一般的非法入境者。
驱逐出境如何适用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
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刑法实施犯罪行为。除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以外,对其他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当然适用我国刑法。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我国境内有害于我国国家、社会与公民利益,有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驱逐出境。
但是,应当慎重适用驱逐出境,适用时不仅要考察犯罪的性质、情节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而且要考虑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国际形势。因此,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应当”驱逐出境,而是“可以”驱逐出境。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别的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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