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职务侵占罪具体数额认定标准1万元,晋高法46号文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8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
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数额每再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教育、征地、拆迁等款物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侵占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职务侵占多次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
(2)因存在劳动纠纷而实施职务侵占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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