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唯一住房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执行。
第二十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一、欠债不还一套房子能否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虽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可以查封;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是否能够执行取决于这套房屋是不是债务人仅有的一套房屋。
二、老赖唯一房产可不可以拍卖
老赖唯一房产可以拍卖。唯一住房满足以下法定情形可以拍卖:
1、被执行人的子女有自己名下的住房,可以到子女的房屋居住的;
2、被执行人转移房产,妨碍执行、逃避债务的;
3、被执行人房屋太奢侈豪华,超过生活所需的标准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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