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的种类有:
1、伪造信用卡,伪造人民币是犯罪,伪造信用卡自然也是犯罪;
2、冒用信用卡,通常见于犯罪分子捡到遗留的钱包,用钱包里的不别人身份证和信度卡消费。捡钱还是不道德,捡信用卡不还就等官司;
3、恶意透支,在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或者有能力但拒绝偿还,都属于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三个月后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的是以下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所谓“有效催收”,指的是以下四种情形: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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