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伪造发票而持有,数量大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节录)(2011年11月14日)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50张以上或者票面总额超过20万元的,应当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总额超过40万元的,应当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200份以上发票或者累计票面8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立案标准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3、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既遂的量刑幅度为:犯此罪且持有的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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