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五种惩罚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8-09 15:14:12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五种惩罚方式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五种惩罚方式包括: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二、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

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下:

1、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这是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

2、犯罪情节轻微。这是适用免除处罚的本质条件,也是客观条件,这一条件决定了是否适用免除处罚的关键在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

3、不需要判处刑罚。这里的罚是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体验出来,宣告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惩罚,适用其他非刑罚方法也是惩罚。

一般偷税有几种惩罚方式

主要是处以罚款或者是判刑具体如下:

(1)纳税人偷税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三十,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到十万元的,或两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上述规定刑种、刑度进行处罚。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而构成犯罪而数额较低,且凡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对单位犯偷税罪的,并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201条的规定处罚。

(5)纳税人、扣缴义务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依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6)实施偷税行为,但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每个公民都需要依法纳税,如果有偷税漏税的行为,那么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不严重的时候主要是补缴税款,缴纳罚金以及滞纳金等等,如果涉及金额巨大的话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涉嫌的罪名是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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