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征
时间:2023-06-11 11:03:49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罪是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一种性犯罪,由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对此犯罪的法律救济也十分必要。猥亵儿童犯罪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征:

1、犯罪人多是儿童被害人的家庭成员或周边所熟悉的人。

在对5例猥亵儿童案件的调查中,被害人与犯罪人是邻居的有3例,是家庭成员的有1例。可以说,猥亵儿童案件中,犯罪人基本与儿童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前是彼此认识的,犯罪人大多是家庭成员、邻居、同村等。在这种彼此熟悉的情况下,犯罪人非常容易接近被害人,再凭借其体力上的优势和对被害人的特殊身份或地位,使得对儿童被害人的侵害容易得手。

2、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在5起案件中,文化程度为初中的1人,小学的为3人,文盲或者半文盲的1人。可以看出,这些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犯罪人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愚昧、无知,且平时精神生活十分空虚、无聊,无正当职业。

3、被害人年幼,缺乏自我防范意识。

儿童性侵犯案件被害人一般年龄小,缺乏辨别力,也表现为缺乏必要的警惕和自我保护意识。她们对犯罪人缺乏防范心理,易轻信犯罪人,以致被害。有的儿童被害人最初可能是因接受犯罪人给予的金钱、物品而对犯罪人根本就不加防范,以致被害;有的被害人因为没有受到暴力和胁迫,只是看重犯罪人给予的好处而再次与犯罪人接近,反复被害。

4、犯罪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儿童性侵犯案件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犯罪人犯罪的手段比较隐蔽,不易被人发现,犯罪人平时又善于伪装,给人一种值得信任的感觉,以至其屡屡作案而长期逍遥法外。尤其是家庭成员犯罪,因为家庭成员长期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不易引起社会的警惕,被害儿童由于出于对家庭成员的敬仰、经济上依赖,在遭受侵害后往往由于无知等也不报警。例如2004年起诉的赵有福猥亵儿童罪中,犯罪人赵有福在2002、2003年多次对其继女实施猥亵,直到2004年才被邻居发现,报案至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5、开展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大。

从2003年以来的案例来看,猥亵儿童案件基本上发生在只有犯罪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的情况下,一般没有其他的证人,并且儿童被害人由于年龄小,缺乏保全证据意识,有的孩子被侵害后,及时洗清了犯罪人留在其身体上、衣物上的痕迹等证据,有的案件发生时间久远,证据早已遗失。所以,导致开展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大,办案人员很难调查取得充足的证据以证明犯罪成立。

6、对被害人身心危害严重。

对于受到性侵犯的儿童被害人来说,她所遭受到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其心理同时受到严重创伤。如果妥善地给予她们关心、安慰、照顾,一段时间后她们可能很快摆脱心理的阴影,如果对她们关爱不够,家长人为地渲染案件对孩子的影响和后果,老师、同学、邻居、朋友等人对其的疏远、歧视和议论等都会加重她们的心理伤害,这些伤害有可能会伴随她们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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