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规定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给予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按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拆迁(收购)补偿条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590号,颁布实施。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规定更加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根据新规定,制定计划时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新规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生产经营损失补偿、补贴和奖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除补偿外,对符合条件的,还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注重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力争在满足被征收人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被征收人此前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就会减少,对征收工作的抵触情绪就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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