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维护专利合作双方的权利,监督合作双方义务的履行,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及为专利合作双方提供便利为出发点,专门开设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登记备案服务。
本服务受理的范围包括:经本中心登记的专利项目的合同登记备案服务;本中心外已达成转让、许可意向的专利项目的合同登记备案服务。具体操作如下:
一提交材料
1.合同文本四份(转让、许可)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复印件(转让、许可)
3.合同所涉专利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转让、许可)
4.合同所涉专利的年费收据复印件(转让、许可)
5.专利请求书、专利申请全套文件(转让、许可)
6.变更申请书(转让)
7.委托代理的,需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和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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