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就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工作性质上的便利性,私自挪用单位或企业中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并将私自挪用的公款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是私自挪用单位或企业中的大批资金来进行盈利的行为或者是私自挪用单位或企业中的大批资金并三个月都没有归还的行为;
第二种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工作性质上的便利性,私自挪用单位或企业中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者是借给他人并且挪用金额庞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或者是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资金金额庞大,并且是挪用资金来进行违法盈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决定违法人是否犯罪时还会考察是否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与是否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还需要考察违法人的挪用公款行为是不是在他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如果挪用公款行为被发现以后违法人在对公款进行退还的话,并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但如果是被发现之前对公款进行退还的话,会在判决过程中依法考虑。
一般在三种情况下企业或公司可以对违法人直接进行起诉立案:
第一种就是违法人挪用公款的金额在五千元到一万元以上并用挪用金额来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二种就是违法人挪用公款的金额在两万元到三万元以上,并将挪用资金来进行个人盈利的行为;
第三种就是违法人挪用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并且超过三个月都没有归还的行为,会根据违法人的具体违法行为和挪用公款金额对违反人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三种情况的话,企业或公司可以对违法人直接起诉立案。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特征: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二)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三)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如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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