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如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应当减刑。
刑事案件减刑和假释有什么区别
(一)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二)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三)内容不同。
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四)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可见,举报刑事案件立功减刑是由监狱向法院提出的,就算有重大的立功表现,在没有经过法院裁定的情况下也不能减刑。不过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后还是要继续在指定地点服刑的,除非被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才能提前释放,但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并不相同。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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