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区别是:
1、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而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2、侵害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而违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健康权遭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没有丧失的危险。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后果不同;
3、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有所不同。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对劳动能力进行补偿。生命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丧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能力的补偿问题。而健康权作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手段不复存在,那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必然存在极大困难,加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应当承担受害人今后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伤残费用。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侵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只提到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没有提到精神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本解释的调整对象为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本解释第一条),没有涉及精神性人格权遭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精神性人格权包括精神性人格利益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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