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3)
办理要件:
经省公安厅批准的归国港、澳、台胞办理落户。
办理户口手续:
1、落户申请书;
2、省公安厅开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3、港、澳、台居民《定居证;
4、港、澳、台胞《证件收缴证明(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
5、婚姻状况证明(在港、澳、台领取结婚证的,需经港、澳、台律师行认证);
6、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市局社区警务支队直接受理审批后在派出所落户
办理时限:
市局2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即时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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