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龙江省公安厅了解到,在侦破轰动一时的xx公司特大集资诈骗犯罪案过程中,警方已立案5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7名。
据了解,哈尔滨警方在工作中发现,黑龙江中科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重大集资诈骗犯罪。2008年4月28日,警方将该公司董事长张某(真名庄某,昆明警方网上逃犯)抓获,在其住处查获赃款1500万元。
据了解,2006年4月6日,庄某以张某的虚假身份,购买了黑龙江省中科尔康公司股权,将公司更名为xx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庄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顾文举等人大批招聘人员,广设销售点,大肆进行广告宣传,以提供鲜活螺旋藻培养机为诱饵,骗取群众钱财。自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案发,xx公司销售金额达7.33亿元。
据介绍,目前,xx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已立案59起,警方查封xx分公司及加盟点68处,缴获螺旋藻培养机7500余台,查获经营账簿、清单、票据160余箱,抓获犯罪嫌疑人57名,,追缴赃款人民币1.1亿元、美元71万元,扣押车辆24台、房产19处、金条及金币16.18千克。
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具体表现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集资诈骗数额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其它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被害人自杀、集体上访的;给被害人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
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现阶段应按照以下标准对集资诈骗数额进行认定[1]: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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