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交通事故的具体处理流程是什么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昏迷、紧急医疗救治等原因未在现场报警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事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
职工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警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告知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伤害职工书面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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