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时间:2023-03-16 20:13:08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客体要件

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二、对失火罪怎么处罚判刑?

1、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2、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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