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属于抵债吗
时间:2023-05-06 18:33:55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质押属于抵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根据该项法律的规定可知,质押只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并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当质押到期之后,或者债务人债务履行完毕之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综上所述,质押只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质押物可以抵债,但是质押本身不属于抵债。

二、质押需要满足的条件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债券质押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普通债权质押如果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那么便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法院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出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设定质押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双方签订质押合同,设定质押权后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3、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押人就要将质押物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要是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移交质押物的,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将有质押人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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