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方式
时间:2023-07-05 22:35:26 2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要素,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它也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无论人们对其存在是否认识,它的存在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事实,既然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对其就有认识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对其非法占有目的予以承认,这当然为我们认识其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辩解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时我们应当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就要坚持依靠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为行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志,主观意志支配客观行为。

票据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方法。在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中,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之非法占有目的是普遍面临的难题。主观目的的证明不能以行为人的口供为转移,即不能以行为人供有则有,供无则无,而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之基础上。从方法论之角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是推定的方法,即根据已知的或客观的事实推断行为人主观上的某种心理状态。刑事推定的法律实质在于改变传统的、一般意义上用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做法,当不存在直接证据或仅凭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时,通过间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从而得出推定事实为真的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可以使用推定的方法。例如,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集资诈骗罪可以推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四种情形。在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列举了金融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从而肯定了司法推定在金融诈骗认定中的运用。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鉴于目前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之证明,仍应实行高度盖然性标准及反证双重标准,其中,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以反证为例外。

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证据,在证据的质量和数量上处于高度优势的地位,即使存在一些矛盾,但是不影响对优势证据的采信。这也是为克服刑事推定固有的局限性,从而综合考虑、全面分析,使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具有高度盖然性,从而达到刑事证明的要求。按照高度盖然性标准,只要有多数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要表现为对骗取资金或财物的任意处置,且在案发前逃跑,即使有部分资金或财物用于合法生产经营,也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来说,虽然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司法机关顺利办理案件,但是刑事推定具有固有局限性,应注意反证原则的运用。允许被告人反驳是推定的另一个特点。而且在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则下,反证原则有助于防止错案发生。如果行为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无力偿还,并非主观上不想返还,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行为人虽使用欺诈方法取得资金,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确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力偿还,则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原则。一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01年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列举的落脚点在行为人对相关款项无法返还和拒不返还上,对于后者的认定较容易,而对于前者无法返还,如果采用由果溯因的反推思维模式,容易走向客观归罪,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为仅具有解释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情形并不能与非法占有目的形成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无法返还完全可能是由于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因此,切不可单纯以行为人具备所规定的客观情形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坚持综合考虑、全面分析原则。在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时,应以其实施的活动为基础,综合考虑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因素进行整体判断,综合所有事实,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正确结论。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必然外化于客观行为表现,而客观行为表现是司法人员运用推定的基础事实,基础事实量越多越全面,证明的盖然性越强。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注意全面审查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条件能力、行为态度和方式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原因性背景情况,从而全面、准确、系统、客观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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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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